协会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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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远市酒类行业协会章程
 
第一章  总则
 
第一条  本协会名称“清远市酒类行业协会”,英文名为:Qing 
yuan city Alcohol lndustry Association。
第二条  清远市酒类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,是全市性酒类行业协会。由从事酒类生产、流通、储运、餐饮(酒店、酒吧)的企业和酒类流通管理、检验检测机构、科研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、行业性的社会团体组成,并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地方行业性的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 本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、法令及有关酒类管理的法规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督促会员依法经营,维护公平竞争,促进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,推动酒类市场的振兴,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,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、繁荣清远市酒类市场服务。
第四条  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清远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。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 本协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清远市辖区内。
第六条  本协会办公地址:清远市清城区环城二路西门岗3号,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一楼。
 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 
第七条 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:
(一)研究本行业发展问题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,提出有关酒类产销经营政策和法规建设的意见;
(二)协助政府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,搞好酒类的真假防伪工作,净化我市酒类市场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。
(三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,对酒类经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,对酒类市场进行行业规范,组织酒类生产、经营者贯彻执行国家、行业有关酒类的标准,引导我市酒类生产、销售的健康发展;
(四)进行行业统计调查,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;
(五)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和网站;
(六)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、行规行约,并监督会员履行和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;
(七)积极组织酒类商品展览展销、评价和推荐活动,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产品知名度、拓宽销售市场;
(八)开展酒类生产、流通企业生产经营、市场营销、经济信息、企业管理、科学技术、政策法规、经营决策等咨询服务;
(九)举办酒类知识、技术培训,组织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设备的应用与推广,促进酒类行业的发展与进步;
(十)引导企业开展名牌战略,协助企业申报名牌;
(十一)发展行业公益事业;
(十二)与省内外、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;
(十三)承担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管理机构交办的有关事项和任务;
(十四)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其他活动。
 
第三章  会员
 
第八条  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(只设单位会员)。
第九条  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行业、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。
第十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出席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参加协会活动、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;
(二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协会工作有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;
(二)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三)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;
(四)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;
(六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第十三条  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:
 
 
 
 
 
第十四条 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 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,将由协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 
第十六条  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是本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第十七条 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行使下列的职权:
(一)决定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(二)选举或者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(选任制)、理事、监事;(选举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);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(四)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;
(五)对协会变更,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的不适当的决定;
(七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第十八条 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为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
第十九条 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)的半数通过。
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应当对决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,并向会员公告。
第二十条  本协会设理事会。理事会员为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常设机构,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理事人数是会员数的二分之一。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二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(三)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任务;
(四)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(五)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(六)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,提议对会员的除名;
(八)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,执行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其报酬事项;
(九)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 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向全体理事公告。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  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时,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,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组成。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、二、四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职权。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,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。
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。
第二十四条  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(一)由本行业协会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;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;
(四)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第二十五条  本协会设立监事2名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六条  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不得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第二十七条  本协会的秘书长采有聘任制或选任制,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同时在同一企业内产生。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。如选任制的,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,列入第十七(二)条中。如聘任制,理事会享有聘任权,列入第二十一条(九)中。
第二十八条  本会设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,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 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三十条   本会会长行驶以下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,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。秘书长为专职,行驶以下的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、决定;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四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五)提名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报会长批准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二条 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。
(二)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。
(三)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四)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。
(五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,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
 
第五章  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
第三十三条  本协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 本协会接受捐赠时,应当遵守法律法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。
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或单位、会员、监事的查询,协会应如实答复。
第三十五条 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私分、侵占和挪用。
第三十六条  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、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和挪用协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,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三十七条  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、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协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八条  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九条 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的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条  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、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一条  本协会按照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》规定,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、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。
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、研讨会、展览会,举办对外交流,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,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四十二条  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,面向社会公开招聘,并订立劳动合同。其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 
第四十三条 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四十四条  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 
第七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
 
第四十五条  本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:
(一)完成了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解散的;
(三)协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;
(五)其它无法保证协会正常运行的。
第四十六条  本协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。
第四十七条 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。
第四十八条 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九条 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八章  附则
 
第五十条  本章程经2017年2月15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一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五十二条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